8月11日,重庆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七项举措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租购并举助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
提高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额度
进一步加大租房自住支持力度,缴存人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800元/月,夫妻双方为3600元/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为3000元/月。
划重点: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每人每月再次提高300元。
加大对多子女缴存人家庭租房支持力度
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符合我市住房租赁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2700元/月,夫妻双方为5400元/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2250元/月,夫妻双方为4500元/月。
划重点:多子女缴存人家庭在重庆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租房提取额度在非多子女家庭提取额度基础上提高50%。
放宽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范围
符合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范围放宽至本人、配偶、子女以及本人与配偶双方的父母。
划重点:将提取范围由缴存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放宽至缴存人配偶的父母。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及其配偶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符合我市相关提取政策的,可提供《委托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资金由缴存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至相关项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缴存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会同开发企业及时退回提取资金。
划重点:缴存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即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由以前的“先付后取”优化调整为“即取即付”。
优化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可申请将该套住房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划重点:已出售的住房及其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作为住房套数认定依据。
统一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须核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套数。
划重点: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不超过两次(含)。
本《通知》印发前,已签订《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的,按原规定执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